七台河市新兴区丁云飞医院(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云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CMPDJB1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S-25号楼5、6、7、8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200号
经查,七台河市新兴区湖东医院使用的上述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血器”是医院搬迁至现地点之前,于2023年11月12日在茄子河湖东门诊部从哈尔滨金迈瑞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批号为:23022007的一次性使用输血器1袋(失效日期为:202502),批号为:23122008的一次性使用输血器1袋(失效日期为:20251220),共2袋,采购价格为2.5元/袋,用于注射甘露醇。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上述2袋输血器主体部分分别于2023年11月15日和2023年12月26日使用,现场扣押包装内部的器械为输血器连接管,无法单独使用。当事人自述,上述“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使用价格为2.875元/袋,该医院自搬迁后,没有购进和使用过输血器,也没有对使用该医疗器械制定过使用价格。
七台河市新兴区湖东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RhD(IgM)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是2023年11月3日从哈尔滨金迈瑞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批号为:20231802(失效日期为:20250407)采购价格为130元/盒,因其医院申请输血科没有成功,所以一直没有使用过。之后没有购进和使用过上述医疗器械,也没有对使用该医疗器械制定过使用价格。
本案货值金额135.7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医院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丁云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2026年4月2日的《现场笔录》1份、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该医院正在营业中,及现场检查情况。
3.过期医疗器械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过期。
4.批号为:23022007的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与批号为:23122008的一次性使用输血器照片1份,证明包装内部的器械为输血器连接管,无法单独使用;
5.2026年4月2日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该医院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6.对负责人丁云飞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七台河市新兴区湖东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7.《哈尔滨金迈瑞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2份,证明扣押“一次性使用输血器”“RhD(IgM)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的进货来源、进货数量、价格、时间等信息。
8.哈尔滨金迈瑞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供应商资质复印件、《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七台河市新兴区湖东医院购进“一次性使用输血器”“RhD(IgM)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的供货商具备合法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9.《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七台河市新兴区湖东医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主体部分已于2023年11月15日和2023年12月26日被使用;
10.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11.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2.执法过程录像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RhD(IgM)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1盒;“一次性使用输血器(连接管)”2袋;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