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盛康药店一分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浩凌 | 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3MAEM6GGHX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跃进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市监处罚﹝2026﹞119号
经查,2026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六枝特区盛康药店一分店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药店执业药师未在岗履职,未暂停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阿莫西林胶囊”,我局于检查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市监当罚〔2026〕155号)要求立即改正存在问题;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问题进行复查,发现2026年6月30日执业药师未在岗,当事人仍然销售有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硝苯地平缓释片”。我局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当事人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如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但由于该药店执业药师偶尔到店,导致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顾客购买处方药开具医生处方后,由营业员登录执业药师账号代执业药师履行处方审核的岗位职责,但营业员不具有执业药师证,也不是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就直接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投资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投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5月18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市监当罚〔2026〕155号)一份,六枝特区盛康药店一分店处方药销售截图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检查时执业药师未在岗未暂停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1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6月30日小票一份、处方笺复印件2份、处方药销售记录图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药店整改后现场检查情况及检查时执业药师未在岗药店,未暂停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四:收银台桌面上张贴有执业药师账号、密码的照片一份,证明该药店营业员可以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通过执业药师的账号、密码登录开处方笺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五:取得当事人、营业员、执业药师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共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原因。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