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斑竹垱镇惠农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凡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48PDGT2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斑竹垱镇中心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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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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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37号
2026年3月16日,根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加强化肥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经营场所内待销的“益条龍”有机肥料和“真農”酵素菌肥升级版两种肥料进行了抽检。同年4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由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两种样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0260320024,其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NY/T 798-2015标准检验,所检项目有效活菌数、有机质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Z20260320025,其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NY/T 525-2021标准检验,所检项目总养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ZJX2026006)和(编号:ZJX2026007),当事人当场签收且未提出异议,同时经检查,发现抽样涉及的两种同批次肥料已无库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同年4月27日,经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农资经营的市场主体,成立于2012年。当事人于2026年2月28日从公安县昕宇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丰东?”益条龍?有机肥料100袋,合计购货款2500元,在购进时按照规定进行了进货查验并索证索票。该批肥料包装上标注字样有“登记证号:豫农肥(2015)准字7263号;执行标准:NY525-2012;净重:10kg;N+P2O5+K2O≥8%,有机质≥45%,氨基酸≥10%,腐植酸≥15%;辅助成分:有益活性菌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抗重茬剂、活性钙、芸苔素等;武汉丰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地址: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咨询热线:15826501143;邮编:468200;生产日期:见合格证;质量保质期:三年;生产商:河南聚丰肥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城郊韩岭”等信息。涉案“真農”酵素菌肥升级版系当事人的一名经营蔬菜大棚的朋友自行采购后,于2025年3月委托当事人代为在其门店内销售。该批次肥料进货单价为100元/袋,数量为40袋,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肥料的合法进货凭证。该批肥料包装上标注字样有“农业部登记证:微生物肥料(2005)准字(0183)号;执行标准:NY/T798-2015;产品通用名:复合微生物肥料;营养指标:有效活菌数≥5亿/克,有机物≥45%,氮磷钾≥8%,微量元素≥6%(钙铜铁锌镁硅等);净含量:40kg;潍坊真农酵素菌有限公司出品,酵素世界社中国山东总部监制”等信息。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产品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同年3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堆放有“真農?”酵素菌肥升级版38袋,“丰东?”益条龍?有机肥料90袋。同年4月14日,当事人已将“丰东?”益条龍?有机肥料60袋和“真農?”酵素菌肥升级版31袋全部退回。同年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两种涉案产品。截至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将上述“丰东?”益条龍?有机肥料以30元/袋的价格售出40袋,销售金额为1200元,获利200元;将上述“真農?”酵素菌肥升级版以120元/袋的价格售出9袋,销售金额为1080元,获利180元。
根据“丰东?”益条龍?有机肥料包装标明值要求,其“总养分(N+P2O5+K2O)含量”的技术要求应≥8%,而当事人销售的“丰东?”益条龍?有机肥料经按NY/T 525-2021标准检验,“总养分(N+P2O5+K2O)含量”的检验结果为7%,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真農?”酵素菌肥升级版包装标明值要求,其“有效活菌数”的技术要求应≥5亿/克,“有机质含量”应≥45%,而当事人销售的“真農?”酵素菌肥升级版经按NY/T 789-2015标准检验,“有效活菌数”的检验结果为3.2亿/克,“有机质含量”的检验结果为33.5%,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以合格品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800元,违法所得为38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13之从轻情节处理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80元,并处罚款7800元,合计8180元,上缴国库。
78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