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淼 | 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6766021542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巨宝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09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鑫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9
(2025)黑0606民初14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车**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9
(2025)黑0606民初1391号
合同纠纷
大庆市萨尔图区惠丰保温材料经销处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3
(2024)黑0606民初1561号
不当得利纠纷
王**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5
2024-03-22
(2024)黑0109民初2168号
追偿权纠纷
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6
2023-03-29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6-22
(2022)黑0606民初1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韩*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8
2022-05-30
(2022)黑0606民初10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9
2022-05-24
(2022)黑0606民初9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北京金宇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10
2022-05-24
(2022)黑0606民初9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北京金宇正环保有限公司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6
(2025)黑06民终23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闫**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2-11
(2025)黑06民终1828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杨**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1-05
不当得利纠纷
闫**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4
2025-09-24
(2025)黑0691民初2077号
追偿权纠纷
大庆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金淼;大庆市大同区大庆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宋玉红;徐京科
裁判文书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9-05
(2025)黑0606民初9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国;宋玉红
裁判文书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6
2025-08-20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鑫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7
2024-12-30
买卖合同纠纷
沧州泓海化工有限公司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8
2024-12-19
(2024)黑06民终2436号
劳动争议
由**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11-13
(2024)黑06民终2436号
劳动争议
由**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10-23
买卖合同纠纷
沧州泓海化工有限公司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0
2025-05-28
(2025)黑0606执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沧州泓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大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5-01
2024-12-18
(2024)黑06民终2436号
劳动争议
由**与大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4-29
2024-12-30
(2024)黑0606民初22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程**与大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854.11元
民事案件
4
2025-04-29
2024-12-11
(2024)黑0606民初2146号
不当得利纠纷
赵**与大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73.30元
民事案件
5
2024-11-05
2024-08-20
(2024)黑0606执3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市某某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11-05
2024-08-20
(2024)黑0606执340号
其他案由
韩**与大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11-05
2024-08-20
(2024)黑0606执399号
民事
张**、刘*等与大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特殊程序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4-11-05
2024-08-20
(2024)黑0606执383号
其他案由
汪**与大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11-05
2024-08-20
(2024)黑0606执330号
其他案由
刘**与大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4-11-05
2024-08-20
(2024)黑0606执321号
其他案由
任**与大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环罚〔2017〕19号
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环罚〔2017〕19号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浏览次数:150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30606100002956地址: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巨宝村法人代表姓名:王金淼2017年10月19日,在全省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固定污染源督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煤堆未完全苫盖,且面积较大,污染周围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证。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环罚告字[2017]1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0月22日之前,密闭或者苫盖煤堆。2.行政罚款二万元整(20000.00元)。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户 名: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帐 号:520010122000103850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大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0月30日
责令改正;罚款:处罚金额:2.0000万元
20000.00元
-
-
2
同环罚〔2018〕05号
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环罚〔2018〕05号发布时间:2018年06月30日浏览次数:149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30606100002956地址: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巨宝村法人代表姓名:王金淼2018年05月18日,我局与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察监测,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4号锅炉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4号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烟尘浓度:103.2mg/m3、112.3mg/m3、98.0mg/m3),烟尘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三倍多。有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0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环罚告字[2018]0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05月31日之前,维护好锅炉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2.行政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通银行大庆分行大同支行户 名: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帐 号:236000608018010059361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大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06月04日
责令改正;罚款:处罚金额:30.0000万元
300000.00元
-
-
3
同环罚[2018]01号
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环罚[2018]01号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4日浏览次数:284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30606100002956地址: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巨宝村法人代表姓名:王金淼我局于2018年0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2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和除尘器改造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擅自开工建设。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相等证据为凭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0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环罚告字[2018]0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2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器改造工程项目停止建设。2.行政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通银行大庆分行大同支行户名: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帐号:236000608018010059361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大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03月16日
责令改正;罚款:处罚金额:11.0000万元
110000.00元
-
-
4
同环法[2017]15号
-
罚款:处罚金额:20.0000万元
200000.00元
-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