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鳄鱼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志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L5T9P5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勐烈东路养护段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江处罚〔2026〕16号
2026年5月14日,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反映被投诉人(江城鳄鱼漆)销售假冒“三棵树”产品,2026年5月14日9:40,在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吴少如员工的参与下,江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王春丽、方璇到江城县勐烈镇勐烈东路养护段门面的江城鳄鱼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涉嫌假冒商品有:1.三棵树康家竹炭耐擦洗净味金装五合一墙面漆,批号:202506255031,净含量:18L,数量:5桶;2.三棵树净味360抗菌墙面漆,数量:2桶;3.三棵树306抗甲醛墙面漆,数量:2桶;4.三棵树360防霉全能底漆,数量:1桶。以上共查封涉嫌假冒“三棵树”漆10桶,因经营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无法进行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三棵树”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并主动改正错误,对本公司其他产品进行了认真自查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江城鳄鱼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三棵树”漆商品10桶;2.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
50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