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罗哥串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CBYKXH8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87号1层1号(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6〕114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存在购进肉制品未核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处理设备设施未保持卫生清洁,后厨垃圾桶未加盖,使用餐具未经消毒,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问题。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已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6年5月6日前改正。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整改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已对购进肉制品未核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后厨垃圾桶未加盖、食品处理设备设施未保持卫生清洁、使用餐具未经消毒的行为整改完成,但是罗超和张金雨依然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