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金时代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启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4EFL129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陈河镇中街海泰学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55号
经查,2026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0000716)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市监当罚〔2026〕001号),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2026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冷藏区内有两件冻鸡边腿在售,现场仍无法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包括进货时间、供货者信息、食品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当事人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2026年7月22日,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上述两件冻鸡边腿(品名:边腿7 春歌纯绿,生产日期:2025-12-20,保质期:12个月)由通化耘垦牧业有限公司屠宰加工,并提供了供货方资质、销售单据及合格检测报告(编号:NO.A4G226017A4F11Q4392),证明该批次产品来源合法。经核查,上述冻鸡边腿系由荆门金时代购物广场总部配送至其经营场所。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93项,减轻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具体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