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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恒致超市(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元祥注册资本:2万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5MADY24BB3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街道环城路7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永处罚〔2026〕25号
2026年3月19日,我局收到云南省永善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关于当事人赵元祥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案件资料(含溪洛渡派出所物证采集袋)。2026年3月19日我局立案调查,于2026年5月25日调查终结,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政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交证据材料,态度良好并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且该超市经营状况欠佳,当事人还需每年承担子女就学高额费用,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此外当事人健康状况较差,于2024年完成心脏搭桥手术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90元(大写金额:壹拾叁元玖角); 2.罚款人民币1204.80元(大写金额:壹仟贰佰零肆元捌角)。 二、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兰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承办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金额:叁仟元整)。 综上所述,承办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90元(大写金额:壹拾叁元玖角); 2.罚款人民币4204.80元(大写金额:肆仟贰佰零肆元捌角); 上述罚没款人民币合计4218.70元(大写金额:肆仟贰佰壹拾捌元柒角)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4218.70元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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