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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社火炒鸡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俊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D6PPWM4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金州星城5-1-0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29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其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为“鲜蛙制造局焱浒堂烤鱼”,主要经营小吃并含网络经营餐饮服务。在当事人操作间调料台上发现的涉案食品“百威啤酒”,是于2025年1月从鄂城区鲜鱼村餐饮店购买购进的,共购进1箱12瓶,购买金额120元。当事人购入“百威啤酒”用于制作烧鸡、牛蛙等用来去腥的,2025年6月到2026年3月24日期间已使用9瓶,至检查人员检查时还剩3瓶未使用完(均已开封使用,3瓶均已使用2/3,还剩1/3)。2026年3月份,当事人制作干锅香辣牛蛙基围虾+米饭套餐在平台销售了12份,每份平台销售单价60.80元/份,货值金额729.60元。因上述啤酒购进时间太长,找不到购进票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财务账册也未保留相关的销售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百威啤酒”3瓶(3瓶均已使用2/3,还剩1/3);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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