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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兴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建勇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5693417190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南环东路(百强喷漆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裕市监处罚〔2024〕59号
2024年9月2日,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该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检验报告编号:012240506004901、0120240401000501两份报告中检验检测的重型货车存在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间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中规定的最少检验时(100秒)要求,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当事人称当时因车辆较多,工作人员对检查标准执行不严格,有松懈的情况,同时这是个例,之后组织公司人员开展自查,再未发现还有类似情况。2024年9月19日检查过程中随机抽查5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抽查的5份报告调取检验系统上传信息,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间小型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间均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标准要求的40秒,大型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间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标准要求的100秒。当事人在询问过程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如实回答问题、违法行为,且提交了一份《减轻轻处罚申请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客观公平公正的出具检验报告,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
50000.00元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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