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妙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1MACFT91E6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太达村庙山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宁处罚﹝2026﹞48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食品标签错误标示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持续不足1个月,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主动下架产品、停止使用涉案包装,及时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情形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从轻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作从轻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情形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从轻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作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虚假营养成分数据,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涉案卤肥肠外包装袋30个; 2.没收违法所得112.00元; 3. 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5112.00元(大写:伍仟壹佰壹拾贰元整) 当否,请批示?
5000.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