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拜泉县供电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大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MA1F63HJ7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人民路5号(正街南七路西)(西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8
2024-07-03
(2024)黑0231执恢61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拜泉县供电分公司、拜泉县某某购物广场供用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2-23
2023-04-28
(2023)黑02民终713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拜泉县供电分公司与王*、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07
2022-01-13
(2021)黑02民终33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拜泉县供电分公司、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57号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拜泉县供电分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从拜泉县房露冷鲜肉店购进由大庆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屠宰的白条猪五花肉13.8斤。进价18元/斤。2026年6月15日从拜泉县房露冷鲜肉店购进由大庆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屠宰的白条猪梅花肉12斤。进价12元/斤。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拜泉县供电分公司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分公司食堂区域内现场随机抽取由大庆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屠宰的白条猪五花肉13.8斤,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采购该食品的食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经营者提供不出采购该食品的食品购货凭证,现场仅提供出该食品的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现场查看该食堂进货查验记录未记录采购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6]A210号),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供电分公司食堂监督检查,在该分公司食堂区域内现场随机抽取由大庆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屠宰的白条猪梅花肉12斤,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采购该食品的食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经营者仍然提供不出该采购该食品的食品购货凭证,现场仅提供出该食品的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现场查看该食堂进货查验记录仍未记录采购信息。至案发时,当事人未使用上述食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给予当事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5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