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硚口区新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新印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DBDR0H4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紫润明园南区第13栋商6-2号(申报承诺登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99号
2026年6月3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检验检测认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馒头(购进日期:2026-06-03)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24日,武汉检验检测认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6)FJ(WH)-SP-0079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26日,本局收到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6420100496730795)附检验报告,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自述案涉批次馒头是2026年6月3日从流动商户处购进(与抽样单备注情况一致),共购进30个,购进单价0.80元/个,购进金额合计2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流动商户联系方式、资质证明、购销交易记录等,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法定义务。 另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手机拼多多购买订单等,未发现甜蜜素相关食品添加剂,无证据证明案涉馒头为当事人自制。 案涉馒头30个于购进当日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买样6个),销售单价为1元/个,销售金额合计30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 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 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案涉馒头的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为6元。 2026年6月26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了召回公告,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截至调查终结,实际召回 数量为0个,故无可没收的不合格食品。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行政处罚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没款合计1006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6元; 罚没款合计1006元。
100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