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爱辣吻快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108MA0EJJAX9K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火车头步行街游乐街区东街C区3-102-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裕市监处罚〔2026〕87号
2026年5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裕华区万达火车头步行街游乐街区东街C区3-102-3的裕华爱辣吻快餐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且其通过网络美团平台从事餐饮服务。当场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裕)市监责改〔2026〕裕强37号,责令该店于2026年5月21日前改正。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05月01日实施)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案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05月0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我局执法人员填写的现场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两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05月0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登记证、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名称等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元。
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200.00元
-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