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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祥庆牛肉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NNMPX2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东河区通顺北小区8号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6〕154号
当事人在位于东河区通顺北小区8号底店的包头市东河区祥庆牛肉面馆从事餐饮服务工作,2026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后厨操作间调料架上摆放的1瓶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250319;保质期:18个月;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的供货商相关许可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包东市监责改〔2026〕和平路4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东市监当罚〔2026〕和平路1号),责令其在2026年5月30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后厨操作间货架上摆放的1桶英标鲜味汁(生产日期:20260406;保质期:18个月;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的供货商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仍未改正。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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