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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区贾志荣烟酒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建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PLFAB9Q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东河区奥宇新城B2区16号楼204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6〕165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奥宇新城B2区16号楼204底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2026年1月24日被包头市东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合计53个品种合计267条卷烟,卷烟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R-ZW1726020900115)结论为:真品卷烟。本案中,因当事人未建立烟草进销货登记台账,无法统计经营期间实际销售卷烟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总额,经询问及案件移交材料证明,当事人未售出卷烟,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查获卷烟违法经营总额依据包头市东河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认定涉案卷烟价格为49830.68元,本案违法经营总额49830.6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7441.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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