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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以福注册资本:36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704230410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59号1幢10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09
(2020)浙0104民初6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保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05
2020-04-17
(2020)浙0104民初6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保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2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8-19
2018-04-20
(2015)杭余执民字第346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八鲜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5-23
2017-03-27
(2017)浙01民终119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蒋**、浙江中控西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18
2017-06-19
(2016)浙0104民初29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岳*与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810.76元
民事案件
5
2017-06-27
2017-03-27
(2017)浙01民终119号之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8-15
2016-08-15
(2016)浙0108执747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吴**执行执行裁定书
224575.66元
执行案件
7
2016-07-01
2016-07-01
(2016)浙0108执747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吴**执行执行裁定书
224575.66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526号
经查明,当事人受委托承担某公司出厂编号为200578的电梯维修保养工作。根据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监管端查出,涉案电梯近三次维保时间分别为:2026-06-19、2026-07-04、2026-07-19。现场检查发现电梯内张贴的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为“2025年05月”。系统内2026-06-19上传的维保图片显示下次检测日期为“2023年05月”,且图片与现场不符;系统内2026-07-04、2026-07-19上传的维保图片下次检测日期不可见,但图片与现场不符。当事人确认2026-06-19、2026-07-04两次均是正常开展维护保养工作,2026-07-19因使用单位放假休息未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三次保养上传的照片均是以前的旧照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保合同,涉案电梯一年的维保费用是3800元,维保频次是15天一次,单次维保费用是158元,因此本案中违法所得为158元。当事人后续组织员工学习安全规范与职责操守培训,对涉案电梯重新进行维保,并对维保站涉及的电梯进行全面排查。
当事人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涉案电梯未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后续立即开展整改重新对电梯进行维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8元。罚没款合计15158元。
15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2
海市监处罚﹝2025﹞43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3日、5月22日,当事人在未实际对2家使用单位的8台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情况下,虚假更新了特种设备在线系统里的维保信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二、没收违法所得1140.75元(大写壹仟壹佰肆拾圆柒角伍分)。<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二、没收违法所得1140.75元(大写壹仟壹佰肆拾圆柒角伍分)。
5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3
桐市监处罚﹝2024﹞260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桐乡市洲泉镇中洲路的合兴村文化礼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66.66元;二、罚款10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66.66元;二、罚款10500元。
105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