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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熊成官饮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成官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CPRUNE1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宋埠镇宋埠大道2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154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查处,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方面要求、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 275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生物毒素、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相应裁量阶次:减轻 适用条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常见情形) 可以:(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等相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查处,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方面要求、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 275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生物毒素、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相应裁量阶次:减轻 适用条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常见情形) 可以:(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等相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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