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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琳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586589712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商大道14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1
(2026)赣0902民初9474号
合同纠纷
江西联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5-14
(2026)赣0902民初3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7
(2024)苏0831民初1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金氟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4
2024-05-27
(2024)苏0831民初1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金氟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5
2023-12-20
(2023)赣0902民初717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
宋**,杨**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6
2023-12-15
(2023)赣0902民初717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
宋**,杨**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7
2022-08-10
(2022)赣民终6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
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2-07-20
(2022)赣民终6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
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2-01-04
(2021)苏0621民初7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天津海汇龙洲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1-10-20
(2020)赣09民初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3
2024-06-28
(2024)苏0831民初1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某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某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266.5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8-17
2023-12-19
(2023)赣0902民初717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杨**、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09
2019-06-22
(2018)苏0115民初15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2.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2
2020-07-22
(2020)苏1191民初14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02
2020-09-24
(2020)苏1191民初14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1463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1-09
2020-07-06
(2020)赣0902执1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双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0-26
2020-07-21
(2020)京02执异264号
公证债权文书
贵州中锦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0-20
2020-09-28
(2020)赣0902民初60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州市星欣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0-14
2020-07-16
(2020)赣08民终1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0-09
2020-05-18
(2020)苏0115执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2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5年7月18日补报并公示日止,已逾期12个月不超过18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一编第二十九条裁量基准第(三)项“逾期超过 12 个月不超过 18 个月的,可以处以 5千元以上 8 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做出一般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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