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晋宁区美汁汁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卫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5MACE5XMD5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昌家营村委会进宝路小健哥食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晋处罚〔2026〕47号
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从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同批次外包装标签标示有:“产品名称: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净含量:245mL,产品标准号:GB/T 21733,生产商: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653012224594,产地:云南昆明”的“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17件(10瓶/件)通过“拼多多”平台对外销售,成本28.91元/件,售价29.9元/件,货值金额合计508.3元。截止2026年4月29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17件全部售出,当事人获利16.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资质及委托事项;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P20262111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异议申请书及材料、受理通知书、《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No.2026044):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的抽检情况、质量状况、检验报告送达、异议处理等情况;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本局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及涉案产品的库存情况; 4.询问笔录、发货单、出库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的生产、数量、价格、销售等情况; 5.不合格食品召回、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开展召回、整改的情况。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昆晋罚告〔2026〕4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一是首次违法,两年内在本局无行政处罚信息;二是涉案产品种类少、货值较小;三是积极整改,规范经营活动;四是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83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6.83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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