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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沙明琴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明琴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7MA6L2BF89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漠沙镇峨德村委会着书莫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6〕11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月30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3年9月15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自2008年1月30日开始经营漠沙明琴副食店,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冷冻(藏)食品、农具、日用百货、卷烟、雪茄烟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以下食品销售: 一、“娃哈哈AD钙”16瓶,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1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0.22kg/瓶,售价:2.50元/瓶; 二、“吹牛皮(调味面制品)”3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5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0.015kg/包,售价:0.50元/包; 三、“三明治蛋糕”1包,生产日期:2025年12月7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0.24kg/包,售价:12.00元/包; 四、“迷你铜锣烧(夹馅蛋糕)”1包,生产日期:2025年11月3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0.24kg/包,售价:11.00元/包; 五、“李子园甜牛奶乳饮料”12瓶,生产日期:2025年9月5日,保质期:9个月,净重:0.225kg/瓶,售价:2.50元/瓶; 六、“糖酸角”15包,生产日期:2025年7月4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0.01kg/包,售价:0.10元/包; 七、“麦香鸡味块”5包,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保质期:8个月,净重:0.02kg/包,售价:0.50元/包; 八、“粗粮王”5包,生产日期:2025年9月5日,保质期:8个月,净重:0.026kg/包,售价:1.00元/包; 九、“糯米沙糕”11包,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7日,保质期:3个月,净重:0.0475kg/包,售价:1.00元/包; 十、“大非力素牛排”2包,生产日期:2025年9月27日,保质期:9个月,净重:0.02kg/包,售价:1.00元/包; 十一、“芘优米风味饮品”13瓶,生产日期:2025年6月3日,保质期:9个月,净重:0.20kg/瓶,售价:5.00元/瓶; 十二、“味动力乳酸菌饮品”5瓶,生产日期:2025年7月19日,保质期:8个月,净重:0.10kg/瓶,售价:2.00元/瓶; 以上12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批食品中三明治蛋糕、迷你铜锣烧(夹馅蛋糕)为当事人过年后购进,其余食品是家中老人进货验货,当事人不清楚是何时购进,12种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91.5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未能提供销售单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7月13日,漠沙明琴副食店法定代表人李**到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漠沙管理所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因管理失误,造成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直摆放于货架上销售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主体适格; 2.《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市监强制〔2026〕070801)、《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070801)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以及现场检查时摄影照片2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1.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12种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5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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