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阳市泊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志坚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H24NYX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街道兴义路27号贵阳恒大滨河左岸第10-11栋(11)1单元1层12-15号、15层14-32号、16层14-32号、17层14-32号、18层14-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101号
当事人的优享大床房共有35间,1.该房型2026年5月1日前30日(即202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实际成交价格的平均价格为271.71元,2026年5月1日当天出卖31间,实际成交价格超过271.71×1.6=434.74元的共有19间,按照正常涨幅60%计算,多收取房费1429.94元;2.该房型2026年5月2日前30日(即2026年4月2日至5月1日)实际成交价格的平均价格为281.53元,2026年5月2日当天出卖35间,实际成交价格超过281.53×1.6=450.44元的共有17间,按照正常涨幅60%计算,多收取房费825.52元;3.该房型2026年5月3日前30日(即2026年4月3日至5月2日)实际成交价格的平均价格为290.02元,2026年5月3日当天出卖32间,实际成交价格超过290.02×1.6=464.03元的共有13间,按照正常涨幅60%计算,多收取房费362.61元;4.该房型2026年5月4日前30日(即2026年4月4日至5月3日)实际成交价格的平均价格为297.94元,2026年5月4日当天出卖21间,实际成交价格超过297.94×1.6=476.70元的共有0间,按照正常涨幅60%计算,多收取房费0元;5.该房型2026年5月5日房价已经回调,不存在涨幅超过前30日平均房价60%的情况。综上,当事人的多收取的房费共计2618.07元。 当事人已于2026年6月9日前将多收取的房费2618.07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全部退还消费者。 在经营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当事人在五一节期间的上述行为,属于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商务厅 省文旅厅关于完善住宿业客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加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4〕785号)文件中“哄抬客房价格行为认定标准……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住宿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四……在重大节假日、旅游高峰期、大型活动期间,同一住宿业经营者客房价格涨幅超过此前三十日内同类房型平均客房价格60%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构成涉嫌哄抬客房价格、推动住宿业客房价格过高上涨,违法所得为2618.07元。
当事人涉嫌哄抬客房价格、推动住宿业客房价格过高上涨,违法所得为2618.07元,已全部退还多收取的房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的;……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第十九条第(四)、(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从轻的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壹仟叁佰零玖元零肆分(1309.04元)。
1309.04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