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贸易(湖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小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C73FJ46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六路188号办公楼1至15层110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671号
经查,湖北妙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攀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签订《授权书》,安徽攀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同意湖北妙瑞通商贸有限公司在“Hevillan”)产品系列口服注射医药类严禁使用)使用电影《最爱》(影视剧照:章子怡)影视剧照用于品牌的产品包装、宣传推广。湖北妙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签订《授权书》,授权当事人销售湖北妙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旗下使用影片《最爱》(影视剧照:章子怡)影视剧照用于品牌的产品包装、宣传推广的“Hevillan”品牌系列产品。当事人在擎能影视公司提供的章子怡图片素材基础上,于2025年5月8日找到一家图文公司对图片进行设计,融入了产品宣传元素,设计了一张广告图片,广告费用180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在微信小程序“新港美妆”展示了该广告图片,上述广告图片包含了产品名称,且在显著位置标有“Hevillan赫薇兰·电影《最爱》联合宣发”的内容。上述图片是章子怡穿现代时尚着装,与电影《最爱》中章子怡的角色形象不同。结合北京章子怡影视文化工作室的《投诉举报函》的内容,显示北京章子怡影视文化工作室及章子怡本人并未授权当事人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章子怡女士肖像,也无任何形式的合作。当事人在得知侵权消息后,于2025年12月24日完成了侵权图片的下架处理。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使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40元。
54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9-1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