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云南科邦慧洋智慧生活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洋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PD71G8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25-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巧处罚﹝2026﹞223号
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云南科邦慧洋智慧生活有限公司在金塘安置区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用的电梯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未见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未将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2.未按规定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3.原安全员离职,未更新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任命文件;4.未按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5.未见设备故障异常情况处理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记录;6.未见有效期内的维护保养合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发现的问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巧市监特令〔2026〕第24号)要求其2026年5月7日前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2026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科邦慧洋智慧生活有限公司在金塘安置区使用的电梯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复查,扫描部分电梯轿厢内社会共治二维码显示电梯检验完成日期为2026年1月12日或2026年2月12日,但在用电梯仍存在以下问题未整改:1.未见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未将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7月28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现查明,截止2026年7月28日云南科邦慧洋智慧生活有限公司对我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巧市监特令〔2026〕第24号)责令限期整改的部分问题仍未整改完成。经询问得知,因云南科邦慧洋智慧生活有限公司负责巧家县金塘、七里、黎明移民安置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民安置区物业费收取难,开支主要依靠商铺租金,今年以来,大量商铺退租,公司经营困难,导致2023年和2026年两次电梯检验费在电梯检验合格之后未及时缴纳,未取得有效期内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未将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已经检验合格,但因移民安置区物业费收取难等问题导致未及时缴纳电梯检验费用,未取得有效期内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及未将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我局立案之后,当事人已积极缴纳电梯检验费用,于8月26日将问题整改完成,并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未将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