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银农惠清泉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越 | 注册资本:3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02MAD6G29C4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陆水湖大道郡都商业街三区116号-11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256号
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经登记注册,成立赤壁市银农惠清泉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302MAD6G29C42,从事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04月29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7日,许可证编号:JY14212810117400。
经查明:在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中,依职权于2026年6月17日组织对当事人超市经销的部分食用农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此次抽样检查的食用农产品中包含有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大葱。被抽样检查的大葱,经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其中的噻虫嗪检验项目依据GB23200.121-2026检验方法检验,实测值为0.49mg/kg,超出标准指标≤0.3mg/kg限量值,所检项目噻虫嗪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2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将上述检验结果移送本局予以核查处置。
2026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大葱的抽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202602209),并对当事人采购上述大葱时执行供货者经营资质查验、采购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查验、采购批次大葱库存情况及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进行了核查。
对采购销售经抽样检查的大葱,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供了一份“杰哥大葱批发”进货单据,时间是6月14日,购进大葱是109斤,单价是2元/斤,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长沙县黄兴镇伟红蔬菜经营部,经营者:段伟红)复印件和一份长沙黄兴海吉星市场的大葱“检测记录”,未提供大葱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大葱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相关进货查验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供有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大葱“检测记录”,未提供大葱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以及未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调查所认定的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对采购的涉案大葱未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此批次的大葱,因银农惠超市在赤壁市共有4家连锁超市,采购的商品通过平均分配,4家连锁超市共采购了109斤,银农惠清泉超市分得27斤,进货单价是2元/斤,采购金额是54元,已于2026年6月15日至6月19日期间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9.96元/kg,销售金额是132元,进货金额是54元,违法获利78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是78元。
当事人对购进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大葱,未按规定查验大葱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大葱经检验,其中的噻虫嗪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们决定合并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捌元(¥:78);3、罚款伍仟元(¥:5000)。罚没款合计伍仟零柒拾捌元(¥:5078)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