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硕农资有限公司且末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艳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5MADX17QG1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巴格艾日克乡城北房屋提升改造项目二标段十三号楼02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且市监处罚〔2026〕28号
一、当事人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农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2月10日,当事人从阿克苏市云霞农资销售部订购15吨(375袋)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无生产日期、合格证,出厂价是3300元/吨。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3日交付运费2250元。2026年4月1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且末县聚硕农资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后将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6年5月6日收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6-ZY-0096),内容是“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规定的要求,氯离子未标“含氯”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9日到当事人公司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还剩余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89袋,已销售283袋,3袋免费赠予店员使用了无法追回。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发往新疆聚硕农资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的15吨复合肥是同一批次。
经查实当事人从阿克苏市云霞农资销售部采购的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15吨(375袋),出厂价格为3300元/吨(132元/袋),运输成本2250元15吨(6元/袋),其中销售9吨(225袋),销售价为3800元/吨(152元/袋),货值金额共34200 元,违法所得3150 元。销售8袋(155元/袋),货值金额共1240元,违法所得136 元。销售2吨(50袋),销售价为4000元/吨(160元/袋),货值金额共8000元,违法所得1100元。销售286袋无法追回,剩余89袋。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二、净含量:40kg,生产商: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 15063-2020 。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规定的要求,具体为:氯离子含量技术要求≤3.0,检验结果为13.4,判定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化肥89袋;
2、没收违法所得4386元;
3、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计58125元;罚没款合计62511元整;
58125.00元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且农(农药)罚(2025)31号
新疆聚硕农资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且末县农业农村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