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洪山区泽星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K0T8FM9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三路48号新建商业金融业设施项目(毛坦村城中村改造K4地块)3栋/单元1层(2)商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19号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于仓库处发现标称名称为“陈酿白云边酒”的酒类商品(下称涉案商品)16瓶,规格均为500ml,每瓶包装上均印有“白云边+图形”标识,并显示有“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等字样。16瓶涉案商品中有13瓶标称为“42%vol 15年”,其中12瓶生产日期均为2025.12.12、1瓶生产日期为2023.09.18;有2瓶标称为“45%vol 20年”,生产日期均为2025.11.07;有1瓶标称为“53%vol 20年”,生产日期为2023.04.10。 ?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涉案商品的同款“白云边”酒类商品均存在价格标签,销售价格分别为:“42%vol 15年”130元/瓶、“45%vol 20年”320元/瓶、“53%vol 20年”350元/瓶。 ? 另查明,涉案商品是当事人从陌生人收中兜售所得,未索取相关的凭证及联系方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08-017号),限期5日内提供材料。截止目前,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购进凭证、进货台账,也未能提供销售记录及票据。 另查明,“白云边+图形”注册商标注册号:第557672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具了许可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白云边+图形”注册商标的授权书。经我局委托,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16瓶案涉商品进行辨认,依据防伪标识和条码信息与正品不同,最终辨认结论为16瓶涉案商品均属假冒“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我局根据该辨认结论认定16瓶涉案商品均属假冒“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对辨认结论及我局认定均无异议。 涉案商品合计16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 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按当事人上述16瓶涉案白酒的销售标价计算,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6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白云边+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且无法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 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理。 ?综上,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 1、警告; ? 2、没收16瓶“白云边”酒类侵权商品; ? 3、罚款2680元。
268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