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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田县白鹅日用品批发零售第一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海且木汗·阿布都热合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3226MA782DWM7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木板桥文化产业园2号楼11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于市监处罚〔2024〕88号
于田县白鹅日用品批发零售第一分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同意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调查,已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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