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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味隆香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信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MA7NG3A34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后湖乡十大家村898号欣正源工业园3栋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麻辣丁(酱腌菜),规格型号:518克/瓶,生产日期:2026-04-29,该批次产品生产了302瓶,销售了298瓶,留样4瓶(已自行销毁),无库存;销售价是每瓶10元,货值金额3020元,违法所得:2980元。当事人未索取该批次产品原料三氯蔗糖的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辣丁(酱腌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980元。综上所述,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8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500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2
岸市监处罚﹝2024﹞233号
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山野菜是配料员配料时未剔除原材料雪菜中的防腐剂的含量,酸辣藠头、麻辣黄瓜不合格是配料员配料时未剔除原材料甜酸藠头、腾晖香瓜中甜蜜素的含量。当事人提供了抽检不合格批次3种酱菜的出厂检验报告,检测公司2024年3月12日出具的山野菜委托检验报告、2024年6月4日出具的酸辣藠头、麻辣黄瓜委托检验报告。当事人采购原材料、调料和添加剂均已按要求索证。抽检不合格同批次山野菜(酱腌菜)、酸辣藠头、麻辣黄瓜产品货值1300元,违法所得985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10日、2024年7月9日发布了召回公告。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5元;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
800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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