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元顺毛驴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元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02MA6MACDP2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兰花市场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75号
当事人杨元顺持普洱市思茅区元顺毛驴肉店执营业执照在思茅区兰花市场2号摊位开展鲜肉零售。2025年3月18日,早上从思茅区五一市农贸市场的思茅区周文安的鲜肉摊以毛驴肉购买,共购进25.32公斤,购进价格共1590元,当日还未开始销售就被公安机关扣押,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从中随机提取了疑似毛驴肉0.5千克送检,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检材1-3号均来源于奇蹄目马科马Equus caballus或奇蹄目骡子马科马骡Equus caballus×Equus asinus,非驴制品。当事人杨元顺于2026年1月8日将普洱市思茅区元顺毛驴肉店营业执照注销,不再从事肉摊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研判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属首次违法、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涉案掺假掺杂的非驴肉共计25.32公斤予以没收;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