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柏成 | 注册资本:10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2BHGN03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启航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6〕420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一台储气罐(产品编号:Z2R200601-313;压力容器类别:1;制造日期:2020年06月;设计压力:0.86Mpa;耐压试验压力:1.26Mpa;容积:1.0m3;生产厂家:诸暨市振洲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用于厂区内生产,给设备供气。2026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储气罐上使用的安全阀已超过校验有效期,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嵊市监特令〔2026〕第90622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7日前改正。至2026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上述储气罐上使用的安全阀仍处于超过校验有效期的状态,当事人未在本局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储气罐的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且经本局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
10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