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瀚江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家松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3MAD769C94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与合益路交汇处宸樾府小区售展中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当事人系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与合益路交汇处宸樾府小区项目由其开发和销售。该项目规划占地69550.92平方米,其中9栋多层住宅,15栋小高层住宅,截至2026年8月17日,上述楼栋均已取得预售许可。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销售的“宸樾府”小区楼盘,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宜昌宸樾府”发布“洋房:送花园+地下负一层,赠送约100平米花园、赠送约71平米负一层”以及洋房架空层效果图、儿童游乐设施效果图等广告。经查明,当事人上述宣传中承诺赠送的花园部分,依照其设计规划属小区公共绿地,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当事人上述宣传中承诺赠送的地下负一层,依照其设计规划属设备用房,应仅为地库服务,不作他用;当事人发布的洋房架空层、儿童游乐设施效果图,均与实际情况不符:洋房架空层处分隔出部分用作临时交房中心,也未见配套装饰美化;儿童游乐设施只完工主体部分,其周边地坪、器械还未施工安装。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在微信开设公众号“宜昌宸樾府”,管理费600元(每年300元,2026年11月到期)。...[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2400元。
24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2
宜伍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查,当事人系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与合益路交汇处宸樾府小区项目由其开发和销售。该项目规划占地69550.92平方米,其中9栋多层住宅,15栋小高层住宅,截止2026年6月18日,已建成验收的有1至5号楼、7至10号楼,共9栋。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销售的“宸樾府”小区楼盘,通过其印制的宣传单,发布“高阶一梯一户设计”、“一梯一户 尊荣归家”、“5分钟直达宜昌东站,15分钟畅联宜昌全城,20分钟直达三峡机场”以及楼栋效果图等广告;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宜昌宸樾府”发布“一梯一户 尊荣归家”以及楼栋效果图等广告。经查证,当事人销售已交付的9栋住宅楼均为“两梯两户”,即每个楼层2户,每单元2台电梯;已交付楼栋中入户大厅处未安装入户门,与宣传效果图中内容不一致。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4日印制上述宣传单2000份,印制费用460元;于2024年11月12日在微信开设公众号“宜昌宸樾府”,管理费600元(每年300元,2026年11月到期)。...[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4240元;2、发布禁止发布的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920元。以上罚款合计5160元。
516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