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郁敏琦 | 注册资本:17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066604632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深甽镇温泉路18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3
(2026)浙0226民初15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丁**
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翠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
2026-03-19
(2026)浙0226民初15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丁**
上海翠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3
2025-07-14
(2025)浙02民终28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翠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7-02
(2025)浙02民终28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翠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4-15
(2025)浙0226民初153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6
2023-11-06
(2023)浙0226民诉前调40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7
2023-08-01
(2023)浙0226民诉前调40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8
2021-05-20
(2021)浙0226民初6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9
2021-04-06
(2021)浙0226民初6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10
2021-03-02
(2021)浙0226民初6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5
2025-05-26
(2025)苏1003民初476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51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以**元/瓶的价格,从XX购入「新的」水果饮料浓浆2瓶(标注:食品生产商:可罗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净含量:840ml,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用以制作橙汁冬瓜并予以销售。在前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其放置于冷菜间操作区予以使用。至被查获时,库存前述已开封使用且超过保质期的「新的」水果饮料浓浆1瓶(食品生产商:可罗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新的」水果饮料浓浆的进货票凭证,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因当事人未保留使用记录,无法查清前述「新的」水果饮料浓浆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查清。2024年3月28日,被本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前述「新的」水果饮料浓浆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用前述超过保质期的「新的」水果饮料浓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大型酒店,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但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新的」水果饮料浓浆1瓶(食品生产商:可罗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二)罚款2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新的」水果饮料浓浆1瓶(食品生产商:可罗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三)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前述「新的」水果饮料浓浆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心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用前述超过保质期的「新的」水果饮料浓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大型酒店,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但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新的」水果饮料浓浆1瓶(食品生产商:可罗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二)罚款2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新的」水果饮料浓浆1瓶(食品生产商:可罗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三)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