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徐福绍芬火腿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友娟 | 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6H7JN26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威宁县经济开发区五里岗产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6﹞72号
2018年09月05日,当事人注册登记营业执照,2022年04月25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贵州省威宁县经济开发区五里岗产业园区从事肉制品、糕点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核准法定代表人为苏友娟,但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徐坤。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核准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其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已发生变更,且未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当事人自2025年2月开始生产经营“徐福绍芬”火腿切片(净含量:125克/袋),该火腿切片外包装上标注的标签信息为“品名:火腿切片,执行标准:GB2730,配料:猪后腿、食用盐,生产单位:贵州徐福绍芬火腿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为了便于销售,当事人会将5袋上述“徐福绍芬”火腿切片(净含量:125克/袋)装入一个包装盒内制成【盒装版】“徐福绍芬”火腿切片(净含量:125克×5袋/盒)供网络渠道销售,该外包装标注的标签信息为:“品名:火腿切片,执行标准:GB/T19855,配料:猪后腿、食用盐,生产单位:贵州徐福绍芬火腿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同时,为了满足消费者馈赠亲友的需求,当事人将2盒【盒装版】“徐福绍芬”火腿切片(净含量:125克×5袋/盒)放入一个礼品袋内作为一个整体对外销售,该礼品袋外包装仅标注有产品名称,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经当事人委托广州必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和出厂检验,其生产的“徐福绍芬”火腿切片(净含量:125克/袋)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与淘宝店铺“贵州黔货严选店”签订授权协议,以22元/袋的价格将上述“徐福绍芬”火腿切片(净含量:125克/袋)销售给该网店在网上销售。2025年7月16日,投诉人花费340元(含12元运费)在该淘宝店铺购买了10袋上述“徐福绍芬”火腿切片(净含量:125克/袋),这10袋火腿切片被分装成两盒【盒装版】“徐福绍芬”火腿切片(净含量:125克×5袋/盒)。 依据《月饼质量通则》(GB/T19855-2023)第1项规定:“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月饼的产品分类,规定了月饼的原辅料、饼皮及馅料、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了月饼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所有在食品名称中带有‘月饼’字样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但按照上述【盒装版】“徐福绍芬”火腿切片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特性,其应当属于腌腊肉制品,故外包装盒应当标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2730-2015)而非GB/T19855。上述【盒装版】“徐福绍芬”火腿切片的外包装盒(净含量:125克×5袋/盒)由当事人委托“昆明齐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印刷,但其未能向我局提供该包装盒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资料,当事人称2025年8月发现上述【盒装版】“徐福绍芬”火腿切片的外包装盒(净含量:125克×5袋/盒)存在执行标准标注错误的问题后自行将外包装盒(净含量:5袋×125克)销毁处理。 因该【盒装版】“徐福绍芬”火腿切片只通过淘宝店铺“贵州黔货严选店”销售,不在线下实体门店或者渠道销售,其在销售记录上未对上述【盒装版】“徐福绍芬”火腿切片作特殊标记,而是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10元; 3.没收3个标称“徐福绍芬”火腿切片外包装盒(净含量:5袋×125克,执行标准:GB/T19855等信息); 4.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