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丽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国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555481880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五纬路18号香槟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0-30
2017-07-12
(2017)内0105民初967号
劳动争议
张**、张**等与呼和浩特市爱丽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10-30
2017-07-12
(2017)内0105民初967号
劳动争议
张**、张**等与呼和浩特市爱丽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开市监处罚〔2026〕36号
当事人在用的3台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2台用来称量羊肉片和牛肉片的电子计价秤超过检定有效期2025年8月23日后继续使用,1台用来称量黄柿子的电子计价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有用于贸易结算的非自动衡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电子计价秤,可以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4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