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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美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立军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Q3M7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318号丽岛·美生8栋1单元1层05室-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6日登记注册,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318号丽岛·美生8栋1单元1层05室-1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025年1月6日,当事人从名叫陈*的业务员处采购了2款药品,即达格列净片和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其中达格列净片10盒(规格10mg*10片*3板,批号20403A39,国药准字HJ20170119,生产日期2024-03-13,有效期至2026-02-28,生产厂商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显示单价105元/盒,金额1050元;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12盒(规格1mg:2ml*5支,批号330124,国药准字H20140475,生产日期2023-12-08,有效期至2025-11-30,生产厂商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显示单价52元/盒,金额624元。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陈*个人,陈*未向当事人提供发票。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付款截图显示付款金额3514元,据当事人陈述,因同时请陈*代购了一批口罩、保健品等,故两者金额不一致。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陈*向其提供了陕西鼎元祥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包含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调查表、质量保证协议、印章印模备案、法人授权销售委托书、电子发票模板、企业年报、开票(打款)信息、合格供货方档案、购销合同等资料,但上述材料内陕西鼎元祥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姓名为雷*(身份证号码61***************0)。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陈*向其提供了陕西鼎元祥医药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NO:TVH958441233655)。经我局向陕西鼎元祥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协查的回函显示,该公司未向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随函所附随货同行单不是该公司提供。 再查,案涉药品达格列净片10盒已于2025年4月1日销售完毕,标价130.8元/盒,销售价130元/盒,销售金额1300元;案涉药品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12盒已于2025年3月5日销售完毕,标价64.5元/盒,销售价64.5元/盒,销售金额774元。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案涉药品达格列净片货值金额1308元,案涉药品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货值金额774元,故货值总金额208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74元。 当事人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2026年7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资料,表明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信息,查询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显示当事人有一立案信息,即本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案涉药品货值金额2082元,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且有减轻处罚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74元;2.罚款20820元,罚没款总计22894元。
2082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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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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