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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婉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3MACU8MW97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56号1栋11号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9
(2025)桂0303民初61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华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富川耕鑫农资经营部,黄**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06
(2025)桂0303民初61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华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富川耕鑫农资经营部;黄江余
裁判文书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2
(2025)桂0303民初61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华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富川耕鑫农资经营部;黄江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6〕98号
2026年1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待售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20kg/袋,商标:泗季禾沣[标称],生产单位:丹东东镁肥业有限公司[标称])以及海藻鱼蛋白(功能)肥(型号规格:10kg/桶,商标:朴恩克[标称],生产单位:黑龙江谷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5-07-18)两款肥料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20kg/袋,商标:泗季禾沣[标称],生产单位:丹东东镁肥业有限公司[标称])的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NY 2266-2012、标明值判定:不合格”;海藻鱼蛋白(功能)肥(型号规格:10kg/桶,商标:朴恩克[标称],生产单位:黑龙江谷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5-07-18)的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产品质量按标明值判定:所检项目合格;标识按GB 18382-2021、NY/T 3831-2021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6-000473)中不合格项为“序号4,检验项目:微量元素含量,%,技术要求,固体产品:0.3~1.0(标明值),检验结果:0.0,判定:不合格,检验方法:NY 2266-2012;序号5,检验项目:铜(以Cu计),%,技术要求,固体产品:≥0.02,检验结果:0.00,判定:不合格,检验方法:NY/T 1974-2010 3.2;序号6,检验项目:铁(以Fe计),%,技术要求,固体产品:≥0.02,检验结果:0.01,判定:不合格,检验方法:NY/T 1974-2010 4.2;序号7,检验项目:锰(以Mn计),%,技术要求,固体产品:≥0.02,检验结果:0.00,判定:不合格,检验方法:NY/T 1974-2010 5.2;序号8,检验项目:锌(以Zn计),%,技术要求,固体产品:≥0.02,检验结果:0.00,判定:不合格,检验方法:NY/T 1974-2010 6.2;序号9,检验项目:硼(以B计),%,技术要求,固体产品:≥0.02,检验结果:0.00,判定:不合格,检验方法:NY/T 1974-2010 7.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6-000468)中不合格项为“序号2,包装标识”。 2026年4月1日,我局直接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6-000468、U26-000473)以及《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桂林市市监检鉴结(2026)ZY0401号)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对当事人农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20kg/袋,商标:泗季禾沣[标称],生产单位:丹东东镁肥业有限公司[标称])现场还剩630袋未销售,涉嫌包装标识不合格的海藻鱼蛋白(功能)肥(型号规格:10kg/桶,商标:朴恩克[标称],生产单位:黑龙江谷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5-07-18)剩余172桶未销售,我局对上述两种肥料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签收《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强制(2026)ZY00401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ZY0401)。 2026年4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广西华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钟婉连身份证、沃普丰(青岛)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品销售合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的付款记录、连通物流公司托运单、运费付款记录、丹东东镁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农肥(2020)准字15746号)、山东惠康三农化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产品订货合同、山东惠康三农化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黑龙江谷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黑龙江谷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3)准字18894号)、送货单等证据材料,上述材料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实,上述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批次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20kg/袋,商标:泗季禾沣[标称],生产单位:丹东东镁肥业有限公司[标称])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21日从沃普丰(青岛)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的,现场抽检基数是13吨(共计650袋),进货价是27.7元/袋,销售价是50元/袋,货值金额是32500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第四、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售出涉案产品20袋,该批13吨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运费共计4000元,即每袋运费为4000元÷13吨÷50袋/吨=6.15元/袋,故违法所得为(50元/袋-27.7元/袋-6.15元/袋)×20袋=323元。 上述涉嫌包装标识不合格批次海藻鱼蛋白(功能)肥(型号规格:10kg/桶,商标: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拟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中量元素水溶肥料630袋;2.没收违法所得323元;3.罚款人民币32500元。 当事人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海藻鱼蛋白(功能)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拟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拟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质量不合格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20kg/袋,商标:泗季禾沣[标称],生产单位:丹东东镁肥业有限公司[标称])630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叁元(323元); 3.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32500元)。 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贰拾叁元(32823元)。
32500.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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