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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碧江区喵小七惠众美妆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炳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02MAEKWBTK3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河西103商贸城3栋2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6〕289号
经查,当事人为日用百货销售店,在“美团”网络交易平台店铺名称“惠众选喵小七美妆百货”。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内经营者“众愈汇民大药房旗舰店”购进“三盒7支装+单支装3盒[共24支]”,购进共支付82.9元,产品名称:“避轻松 抑菌凝胶”,卫生许可证号:鲁卫消证字(2011)第0012号,涉案产品为消毒产品“抑菌凝胶”。当事人在经营的“惠众选喵小七美妆百货”销售“避轻松 抑菌凝胶”,内容中将消毒产品“避轻松 抑菌凝胶”宣称是“女用液体避孕套”,与产品的实际用途不相符,误导了消费者购买,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宣传行为。截止案发已经销售8支,销售单价19.8元/支,货值金额158.4元,违法所得=8支×(19.8-82.9÷24)元/支=130.77元,剩余产品已经全部下架销售。 当事人陈述在“避轻松 抑菌凝胶”销售页面显著标明“本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护理、保健作用”,并提示了“非避孕套”,非主观恶意,申请不予行政处罚。办案机构认为,“女用液体避孕套”内容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查明,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梵贞二裂酵母芦荟水嫩修护凝胶”化妆品,购进单价3.0225元/瓶(含运费),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4109811。当事人在经营的“美团”网络平台内经营者“惠众选喵小七美妆百货”销售“梵贞二裂酵母芦荟水嫩修护凝胶”化妆品,销售单价18.8元/瓶,在销售页面图片上宣传“补水保湿 祛痘淡印 晒后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普法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 综合考量适用从轻处罚情节,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元柒角柒分(¥130.77元); 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贰元叁角壹分(¥392.31)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共计523.08元。
392.31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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