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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金土地农资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文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9MA19YH4E9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克山县克山镇通达路二段路北(伟业景苑小区6#楼西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4
2018-10-10
(2018)黑0229民初1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山县金土地农资商店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755.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12-22
2017-06-29
(2017)黑0229民初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克山县金土地农贸商店诉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1-29
2017-09-28
(2017)黑0229民初10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克山县金土地农资商店诉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9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山市监处罚〔2026〕127号
2026年3月30日,本局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当事人待销售的“汇邦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样。该批次肥料标识信息如下:汇邦复合肥料,净含量:40kg,N-P2O5-K2O,13-17-15,总养分≥45%,含氯(低氯),执行标准:GB/T 15063-2020,备案号:JLFHFL2023-00239,生产许可证号:(吉)XK13-001-00334,经销商:吉林省昆脉龙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梨树县十家堡镇三家子,生产厂家:辽宁天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专用车生产基地幸福街5号。生产日期:2026年2月25日。2026年5月11日,本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及产品明示值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库存肥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或复检申请,视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2026年6月2日,本局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8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者代文成进行询问调查,其提供了进货票据、销货票据、厂家自检报告及供货商资质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对当事人经营者代文成的询问,结合进货和销售票据、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查明以下事实:1. 进货情况: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从吉林省昆脉龙肥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汇邦复合肥料”共125袋(5吨),进货单价138.40元/袋,货款总额17,300.00元。当事人购进时即向厂家索取了质量证明书,并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肥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2. 销售情况:抽样后至立案前,当事人将该批肥料以141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收入17,625.00元。因抽样时包装袋留有开口,且标价170元/袋无人购买,当事人降价后最终售出。3. 价格认定:2026年3月30日抽样时,该肥料标价为170元/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货值金额按标价计算。本案货值金额认定为:125袋×170元/袋=21,250.00元。违法所得认定为:(141元-138.40元)×125袋=32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 2.没收违法所得325.00元; 3.罚款21,250.00元。
21250.00元
-
2026-08-25
2
克山市监处罚[2024]209号
当事人销售的同批次复合肥料,经检验总养分、有效磷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 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经销肥料的相关信息、抽样的数量、价格、抽样的依据等事实; 2.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证明汇邦®复合肥料肥料批次、数量、进行抽样的事实; 3.编号为CHF20240184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销的同批次复合肥料经检验总养分、有效磷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明 告知当事人经销的同批次复合肥料经检验不合格和权利、义务的事实; 5.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肥料全部销售 的事实;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肥料的时间、数量、价格、来源和经过检验该批次不合格等事实; 7.抽样产品照片打印件 ,证明 抽样人抽取当事人待销售同批次肥料的名称、含量、生产商、地址、执行标准等事实; 8.当事人现场确认执法文书、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和依法达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进货票据、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证明 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10.受委托公司资质复印件,证明受委托检验机构取得合法检验资质 的事实; 1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12.经营者代文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代文成本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罚款2.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1500.00元
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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