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奈优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美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02MACWUTF30N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道文苑街429号金色豪庭商务中心一层第7间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中市监处罚〔2026〕18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属医疗美容诊所,在美团网络平台开办了“奈优蜜医疗美容(金色豪庭店)”网店;当事人负责网络运营维护工作的员工宇文柳青,在俢改网店内网页内容基础上重新设计、制作了[除皱]、[水光]的医疗服务项目广告网页,并2026年3月16日发布在网店内,当事人给予宇文柳青俢改网页、设计、制作、发布费用400元;广告含有“[除皱]”、“[水光]补水美白亮肤 补水保湿/深层护肤”等表述医疗服务项目功效的内容;[除皱]、[水光]网页的医疗服务广告2026年6月3日去除表述功效的内容,7月8日下架网页内容并在该网店首页发布《致歉声明》;由此认定当事人存在发布表述功效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领取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与[除皱]、[水光]网页的医疗服务广告内容不符,由此认定当事人存在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行为。
山西奈优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及表述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责令改正;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800元。
800.00元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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