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集团七台河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宝君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18YXBL3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4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1
2020-05-27
(2020)黑09民终3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北京市燃气集团七台河有限公司、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77号
2026年6月11日,我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实施七台河市新兴区天然气管网改造工程公用燃气压力管道安装作业。经现场核查,涉案管道设计压力 0.4Mpa、工作压力0.36Mpa,输送介质为天然气,公称直径大于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公用燃气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安装作业、落实现场安全防护。
2026年6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通过公开招标与新兴区住建局签订天然气管网改造施工合同,工程总长13.5公里,总造价5179万元;当事人自2026年5月起进场开展中压天然气管道安装施工,至2026年6月11日执法检查时,已完成DE400、DE250规格公用燃气压力管道安装3000余米。当事人全程未取得公用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当事人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日即全面停止管道铺设、焊接作业,对已施工管道实施管口封堵、现场围挡及安全警示设置,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现场安全风险;2026年6月18日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已出具受理回执并下发特种设备样机试安装函,当事人正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齐作业人员与施工设备,并承诺取得许可资质后对已安装管道重新施工。另查明,涉案3000余米管道工程款、材料、人工、机械成本与土方、土建、调压设备等工程统一核算,无独立分项合同、分项报价及单独财务凭证,无法核算本案违法所得。本案系当事人首次特种设备违法,涉案管道未通气、未打压投入使用,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案件调查全过程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交全部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2.新兴区天然气管网改造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证明当事人承接公用燃气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工程整体规模及涉案施工范围;
3.项目施工设计图纸、《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部分),证明案涉管道属于法定特种设备公用燃气压力管道;
4.施工记录、现场施工照片、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无特种设备安装许可擅自开展管道安装施工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佐证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施工全过程相关情况;
6.停工说明、停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收到监察指令后立即停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7.特种设备样机试安装函、许可受理回执,证明当事人主动申报资质、积极落实长效整改;
8.当事人出具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无有效依据核算违法所得;
9.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为初次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10.执法全过程录像、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程序合法、办案人员具备执法资质。
以上全部证据均由相关出具单位、人员签字、盖章确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取得许可后重新安装,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