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田国华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国华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31M7L7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东城社区六组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0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类型: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290060187708),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在湖北省天门市东城社区六组38号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2026年5月6日,当事人从武汉白沙洲一批发商处购入20斤白芷,购进价格7元/斤,销售价格26元/斤。2026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给天门市育贤学校食堂的白芷(购进日期:2026-05-27)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7月1日,执法人员向天门市育贤学校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A2260396416113011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学校当天同步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该批白芷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520元,违法所得520元。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芷的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文件,且《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无法与供货商取得联系,仅能提供白芷的《测试报告》、销货凭证以及购买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 50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20元;3、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52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