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意思道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娄明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JC5752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湖岭镇湖源村长盛路42号(一照多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1616号
经查明:
当事人生产的猪龙骨(酱香味)(生产日期为2026年01月16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417g/kg,标准指标为≤0.07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实测值为5.67,标准指标为≤1。两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1月16日生产了上述猪龙骨(酱香味)产品130千克,已全部销售,出厂价28元/千克,原料采购价格8元/千克,共计货值金额3640元,违法所得2600元。
当事人承认不合格结果系配料投料环节食品添加剂配错量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员没有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对添加剂使用情况开展日管控检查,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51000元。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食品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合计罚没款53600元。
51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