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登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4MAE689AE4M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碧桂园智慧园7栋1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烟市监处罚﹝2026﹞158号
经查,当事人1主要从事特种设备检测等服务,依法取得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其编号为TS7Ⅶ43031-2029,核准的项目代码为TC(电梯检测)。 当事人1、当事人2于2026年6月10日为大华公园瑞府小区检测的9号楼1单元电梯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在编号为A1.2.6.5的“轿厢照明及通风”检测项目中,轿厢视频监控中未见检测人员断电检测电梯轿厢应急照明装置。但该部电梯《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为“符合”;(2)在编号为A1.2.3.9的“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检测项目中,轿厢视频监控中未见检测人员断电检测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但该部电梯《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为“符合”。当事人1、当事人2上述问题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A1.2.6.5“轿厢照明及通风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2)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由紧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能够自动投入工作”;A1.2.3.9“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采用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双向对讲系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违法行为。 根据现场检测监控视频及当事人2陈述,案涉电梯应急照明及应急通话项目检测为当事人2进行,现场另一名检测人员(王伟)未参与上述两项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
综上,当事人1及当事人2在案涉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1、当事人2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当事人1罚款80000元; 2.当事人2罚款5000元。
85000.00元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2
合市监庐处罚﹝2026﹞196号
经查,当事人一主要从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服务,依法取得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其编号为TS7VII43031-2029,核准的项目代码为TC(电梯检测);当事人二(宣洋鸣)和当事人三(翟礼仁)系当事人一登记在册检验员;当事人四(段慧)和当事人五(潘登)系当事人一登记在册检验师,均取得特种设备相关领域从业资质。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一在与使用单位博风物业就电梯自行检测事项未签订检测合同或约定一致的情况下,由维保单位通过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操作,促成当事人一对博风物业所使用的北环阳光B区的7部乘客电梯开展2025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业务。案涉7部乘客电梯所有检测项目检测完成后,当事人三(翟礼仁)于2025年7月21日16时18分,将案涉7部乘客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通过微信通讯的方式在线传输至维保单位奥士菱机电维保人员胡良龙。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一向使用单位博风物业出具了案涉7部乘客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并于2025年8月1日,以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名义收取博风物业案涉7部乘客电梯自行检测费用4112元。2025年7月29日15时49分,也即在本局第一次对案涉电梯开展执法检查和复核结束之后,维保单位奥士菱机电维保人员胡良龙才将案涉7部乘客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同样以微信通讯的方式,传输至博风物业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朱娜。2025年7月29日、7月31日、8月1日以及9月17日,本局依法分别对由当事人一向博风物业出具的北环阳光B区7部乘客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符合性事项及检测过程的规范性进行执法检查和现场复核,并分别提取了案涉7部乘客电梯2025年7月21日轿厢内的监控音像记录和案涉7部乘客电梯中6部电梯2025年9月17日轿厢内的监控音像记录(B4号楼除外)。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经现场检查、现场复核以及对轿厢内监控音像记录查验后发现,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宣洋鸣)、当事人三(翟礼仁)在对北环阳光B区7部乘客电梯开展自行检测过程中有以下事实:(一)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事实2025年7月31日和8月8日,本局两次限定当事人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案涉乘客电梯自行检测过程的视频(原始音像记录)以及相关资料,但当事人一在收到本局两次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合市监庐限〔2025〕362号和合市监庐限〔2025〕362-3号)的情况下,仍拒不提供案涉乘客电梯自行检测过程的视频(原始音像记录)、电梯自行检测作业指导书等关键证据材料。2025年9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合市监庐责改〔2025〕362号),责令其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一仍未提供涉乘客电梯自行检测过程的视频(原始音像记录)、电梯自行检测作业指导书等关键证据材料。(二)涉及自行检测程序和要求的事实1.在开展案涉乘客电梯自行检测程序中,当事人一未与使用单位博风物业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或对检测要求进行相关约定;2.案涉7部乘客电梯的机房内有非电梯专用的电气设备(电信网络通讯信号转发设备);3.所有检测项目完成检测后,当事人一没有直接向使用单位博风物业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三)涉及设备本体自行检测项目的事实1.B1号楼东单元(一单元)(1)在编号为A1.1.1的
1;罚款贰拾玖万玖仟元;2;责令停产停业60日(限庐阳区范围内,整顿期间以2026年4月1日计算,期满则不再执行)。
299000.00元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3
银金市监处罚﹝2026﹞80号
2025年12月1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生产和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复印件,显示经随机抽取当事人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音像资料(检测报告编号为JGGDT-TC-250901614),发现检测人员未对顶层端站门扇与门扇之间、门扇与地坎之间、门扇与门楣之间的间隙进行测量。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6日报请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1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2、当事人3、当事人4进行询问调查,并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和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现本案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碧桂园智慧园7栋102,持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证书编号:TS7Ⅶ43031-2029),获准从事电梯检测工作,有效期至2029年2月20日。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更新“满足电梯自行检测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的通告》(2025年42号),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接受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对宁夏地区电梯开展自行检测工作。2025年4月14日,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系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负责宁夏地区电梯自行检测业务。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生产和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复印件,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1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2025年9月3日对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悦然居南区)的金泰华府B区2#楼东单元西梯进行电梯自行检测视频,发现两名检测人员当事人3尚帅帅和当事人4王杰未对顶层端站门扇与门扇之间、门扇与地坎之间、门扇与门楣之间的间隙用工具进行测量。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A1.2.7.1门间隙“测量门关闭后的间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10mm;……”的规定,应当认定当事人1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的违法行为。上述问题涉及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编号为JGGDT-TC-250901614,报告载明检测日期为2025年9月3日,检测人员为当事人3尚帅帅、当事人4王杰,审核人员为当事人2孙继庚,审核日期为2025年9月5日。按照当事人任命情况及检验报告编制情况,当事人2孙继庚、当事人3尚帅帅、当事人4王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批准项目均为电梯检验,当事人2孙继庚为检验师,系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检验部主管,负责检测报告审核;当事人3尚帅帅、当事人4王杰为检验员,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故当事人1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当事人3尚帅帅、当事人4王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当事人2孙继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5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生产和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1份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证据二: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1向执法人员提交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的整改情况;证据三:2025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GGDT-TC-250901614)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1对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悦然居南区)的金泰华府B区2#楼东单元西梯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的事实和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的情况;证据四:2025年12月16日、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授权委托书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更换负责人的情况说明》1份、《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更新“满足电梯自行检测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的通告》1份,证明当事人1的基本情况和授权委托的情况;证据五: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2、当事人3、当事人4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2、当事人3、当事人4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证据六:2026年3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作业指导书—电梯自行检测细则》1份,证明当事人制定检测细则的情况;证据七: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1委托代理人杨轶才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事实,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整改的情况;证据八: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当事人3、当事人4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事实和其在检测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存在的过错等情况;证据九: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1制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202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在2025年9月3日对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悦然居南区)金泰华府B区2#楼东单元西梯的电梯自行检测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的事实。案件性质:当事人1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进行检测,当事人2孙继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事人3尚帅帅、当事人4王杰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1.对当事人1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对当事人2孙继庚、当事人3尚帅帅、当事人4王杰均罚款6000元。
56000.00元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6-07-10
4
合市监庐处罚〔2025〕362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服务,依法取得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其编号为TS7VII43031-2029,核准的项目代码为TC(电梯检测)。
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在与使用单位博风物业就电梯自行检测事项未签订检测合同或约定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对博风物业所使用的北环阳光B区的7部乘客电梯开展2025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业务。案涉7部乘客电梯所有检测项目检测完成后,当事人的检测人员翟礼仁(微信号:Z15211831383)于2025年7月21日16时18分,将案涉7部乘客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通过微信通讯的方式在线传输至维保单位奥士菱机电维保人员胡良龙。
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向使用单位博风物业出具了案涉7部乘客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并于2025年8月1日,以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名义收取博风物业案涉7部乘客电梯自行检测费用4112元。
2025年7月29日、7月31日、8月1日以及9月17日,本局依法分别对由当事人向博风物业出具的北环阳光B区7部乘客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符合性事项及检测过程的规范性进行执法检查和现场复核,并分别提取了案涉7部乘客电梯2025年7月21日轿厢内的监控音像记录和案涉7部乘客电梯中6部电梯2025年9月17日轿厢内的监控音像记录(B4号楼除外)。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经现场检查、现场复核以及对轿厢内监控音像记录查验后发现,当事人在对北环阳光B区7部乘客电梯开展自行检测过程中有以下事实:
(一)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事实
2025年7月31日和8月8日,本局两次限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案涉乘客电梯自行检测过程的视频(原始音像记录)以及相关资料,但当事人在收到本局两次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合市监庐限〔2025〕362号和合市监庐限〔2025〕362-3号)的情况下,仍拒不提供案涉乘客电梯自行检测过程的视频(原始音像记录)、电梯自行检测作业指导书等关键证据材料。2025年9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合市监庐责改〔2025〕362号),责令其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仍未提供涉乘客电梯自行检测过程的视频(原始音像记录)、电梯自行检测作业指导书等关键证据材料。
(二)涉及自行检测程序和要求的事实
1.在开展案涉乘客电梯自行检测程序中,未与使用单位博风物业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或对检测要求进行相关约定;
2.案涉7部乘客电梯的机房内有非电梯专用的电气设备(电信网络通讯信号转发设备);
3.所有检测项目完成检测后,没有直接向使用单位博风物业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
(三)涉及设备本体自行检测项目的事实
1.B1号楼东单元(一单元)
(1)在编号为A1.1.1的“使用资料”检测项目中,使用单位已经缺失案涉电梯的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以及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等资料。但该部乘客电梯《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为“符合”,其该部乘客电梯《电梯自行检测记录》中的第(1)项的“电气原理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检
1;罚款贰拾壹万元;
2;责令停产停业60日;
3; 1.宣洋鸣罚款1.8万元; 2.翟礼仁罚款1.8万元; 3.段 慧罚款3.5万元; 4.潘 登罚款1.8万元。。
263000.00元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5
赤市监处罚〔2025〕56号
湖南九宫格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段慧和直接责任人员任鹏程、刘金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产品编号分别为1905194B、1905193B的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检测。产品编号为1905194B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测日期为2025年11月14日,电梯检测人员任鹏程、刘金龙,电梯检测责任师为段慧,电梯使用单位为克什克腾旗人民医院,维保单位为克什克腾旗景盛电梯有限公司,产品编号为1905193B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测日期为2025年11月14日,电梯检测人员任鹏程、刘金龙,电梯检测责任师为段慧,电梯使用单位为克什克腾旗人民医院,维保单位为克什克腾旗景盛电梯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时,装配载重量均未达到电梯额定载重量的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之规定
78000.00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