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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南村镇李代芳果蔬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月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5MA7XG5XB02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司匠村晋普山煤矿菜市场第四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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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泽市监处罚〔2026〕310号
当事人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购进时间记不清楚,“六泉坊马铃薯粉条”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1.2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串串香”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1.5元/袋,销售价格1.8元/袋;“兰花陈醋”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天津风味甜面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恋味孜然粉”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1.5元/袋,销售价格 1.8元/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为1.5元/袋×1袋+1.8元/袋×1袋+1元/袋×1袋+1元/袋×1袋+1.8元/袋×1袋=7.1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是否销售过,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存在;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存在;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4.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存在;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经营者签名,摁手印予以确认。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泽市监强制〔2026〕5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所扣食品(详见泽市监财清〔2026〕57《财物清单》);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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