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宝辰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瑛琦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CXAWPF2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60号9栋1层101(张家湾中学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56号
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现场检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还原2026年4月10日当天涉案药品的摆放情况: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店内货架上摆放有6盒涉案批次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国药准字H20013241,药品批号:2603024,生产企业: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其中2盒放在小葵花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旁列,所贴价格标签上写有“氯雷他定胶囊,售价22元”;另4盒放在复方鱼腥草合剂旁列,所贴价格标签上写有“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售价39.8元”;其余56盒涉案批次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存放在货架下方的货柜中。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店内经营电脑,未查到涉案药品的入库、销售记录。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的14盒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国药准字H20013241,药品批号:2508139,生产企业: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48盒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国药准字H20013241,药品批号:2603024,生产企业: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和10盒甲苯磺酸妥舒沙星片(国药准字H19990165,产品批号:251003,生产企业:赤峰万泽药业有限公司)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药品资质等购进材料。2026年4月13日,湖北垄鑫医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随货同行单等材料,称:上述甲苯磺酸妥舒沙星片系该司业务员遗留在当事人处。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要求协助调查上述情况说明及相关随货同行单等材料的真实性。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于2026年4月27日回函,证实上述随货同行单等材料是湖北垄鑫医药公司开具。因湖北垄鑫医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材料关联到我辖区内的“武汉洪山鑫之元综合门诊部”,我局已对“武汉洪山鑫之元综合门诊部”于2026年4月29日立案调查,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仍在调查“武汉洪山鑫之元综合门诊部”,后续拟将关于涉案的甲苯磺酸妥舒沙星片的材料移送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当事人未将上述药品在店内电脑经营系统中录入,因此系统中无涉案药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提供了2025 年全年及2026年1月至4月系统导出的入库、销售记录,显示在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期间,当事人系统内无涉案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和甲苯磺酸妥舒沙星片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药品的销售材料,故上述涉案药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还查明,根据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涉案药品的价格标签,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上述药品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销售价为39.8元/盒,货值金额为2467.6元。
我局于2026年5月19 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发票供货商资质、药品资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并于 2026年5月19 日提交情况说明,向我局执法人员说明未索证索票的原因。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未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没收涉案药品,予以罚款6000元的处罚。
2、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警告处罚。
3、当事人未及时将采购的药品入库,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警告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62盒涉案批次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
3、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