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福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2MA71YMYP7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7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0
2021-04-07
(2021)甘0402民初139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甘肃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05
2021-06-07
(2021)甘0402民初228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与甘肃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区市监罚﹝2026﹞3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进驻白银银湖商业街,向商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转供电电费、物业服务费和代收水费。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当事人向银湖商业街商户按照6元/?的标准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按照12.5元/?的标准收取特种用水水费,非居民用水水费标准超出《关于公布白银市政府定价目录清单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21〕205号)和(市发改价费〔2022〕1号)文件中规定的非居民用水水费政府定价4.7元/?的标准,在此期间,共计多收水费1700.83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将多收水费全部清退。2023年10月之后,当事人将非居民用水收费标准调整至4.7元/?。2021年4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当事人按照0.85元/千瓦时、0.89元/千瓦时、0.80元/千瓦时、0.75元/千瓦时的电价标准向银湖商业街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当事人的用电性质为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电压等级为交流10千伏,实行分时电价,商户的电表为非分时计量电表,商户采取预付费的方式向当事人购买电量。当事人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电表号为6261104741790,电表用户名称为甘肃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电地址为白银区纺织路街道银西社区兰包路750号。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5月1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347号)文件中“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2)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3)转供电主体对上述终端用户,除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损耗费用=终端用户每月缴纳电费总额X损耗率,损耗率根据转供电主体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每月动态调整,最高不得超过10%。”和三部门在2021年8月5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文件中“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工商业用户。基准电价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电价平段电价确定。”、“合理线损最大上浮幅度为10%。”的规定,以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0〕80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2021年3月至7月向商户收取电费的标准应按照其上月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为标准,2021年3月平均电价为0.584469元/千瓦时,2021年4月平均电价为0.585904元/千瓦时,2021年5月平均电价为0.585631元/千瓦时,2021年6月平均电价为0.595785元/千瓦时;当事人在2021年8月之后向商户收取电费的标准应按照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价格1-10千伏电压等级的平时段电价为标准,2021年8月至11月的平时段电价为0.5943元/千瓦时,2021年12月平时段电价为0.652625元/千瓦时;2022年1月平时段电价为0.687025元/千瓦时,2022年2月平时段电价为0.685025元/千瓦时,2022年3月平时段电价为0.680225元/千瓦时,2022年4月平时段电价为0.690925元/千瓦时,2022年5月平时段电价为0.622925元/千瓦时,2022年6月平时段电价为0.597625元/千瓦时,2022年7月平时段电价为0.595825元/千瓦时,2022年8月平时段电价为0.611225元/千瓦时,2022年9月平时段电价为0.621225元/千瓦时,2022年10月平时段电价为0.655025元/千瓦时,2022年11月平时段电价为0.661925元/千瓦时,2022年12月平时段电价为0.682825元/千瓦时;2023年1月平时段电价为0.684925元/千瓦时,2023年2月平时段电价为0.684525元/千瓦时,2023年3月平时段电价为0.680125元/千瓦时,2023年4月平时段电价为0.660825元/千瓦时,2023年5月平时段电价为0.647625元/千瓦时,2023年6月平时段电价为0.612221元/千瓦时,2023年7月平时段电价为0.615365元/千瓦时,2023年8月平时段电价为0.606722元/千瓦时,2023年9月平时段电价为0.606722元/千瓦时,2023年10月平时段电价为0.632109元/千瓦时,2023年11月平时段电价为0.623115元/千瓦时,2023年12月平时段电价为0.616212元/千瓦时;2024年1月平时段电价为0.642904元/千瓦时,2024年2月平时段电价为0.675239元/千瓦时,2024年3月平时段电价为0.682502元/千瓦时,2024年4月平时段电价为0.646262元/千瓦时,2024年5月平时段电价为0.634646元/千瓦时,2024年6月平时段电价为0.601888元/千瓦时,2024年7月平时段电价为0.609324元/千瓦时,2024年8月平时段电价为0.619065元/千瓦时,2024年9月平时段电价为0.637738元/千瓦时,2024年10月平时段电价为0.639726元/千瓦时,2024年11月平时段电价为0.588415元/千瓦时,2024年12月平时段电价为0.636420元/千瓦时;2025年1月平时段电价为0.702031元/千瓦时,2025年2月平时段电价为0.623835元/千瓦时,2025年3月平时段电价为0.627027元/千瓦时,2025年4月平时段电价为0.625520元/千瓦时,2025年5月平时段电价为0.622766元/千瓦时,2025年6月平时段电价为0.624892元/千瓦时,2025年7月平时段电价为0.595890元/千瓦时,2025年8月平时段电价为0.604165元/千瓦时,2025年9月平时段电价为0.628056元/千瓦时,2025年10月平时段电价为0.620527元/千瓦时,2025年11月平时段电价为0.614981元/千瓦时,2025年12月平时段电价为0.629063元/千瓦时。根据文件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平均电价和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加10%的合理线损。经查证核实,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当事人多收电费10122.59元;2022年多收电费14215.9元;2023年多收电费110838.32元;2024年多收电费63608.38元;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9日多收电费29096.44元。自2021年4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共多收电费总计227881.63元。当事人在2023年10月清理退费时,已经向银湖商业街商户退还多收电费34948.5元。除去清退的多收电费,在2021年4月至2025年12月期间,还有192933.13元多收电费未清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于2026年6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白区市监责退告〔2026〕执2-6号),告知当事人多收价款的金额、拟退款金额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白区市监责退〔2026〕执2-6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商户和消费者多付的192933.13元多收电费退还,2026年6月30日,当事人因部分商户退租一时无法联系及需要与商户协商退款方式等为由向我局提出延长退款期限申请,经我局同意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退了多收的费用。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已改正其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罚款。
10000.00元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