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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爱农国民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金环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MA18Y84K2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爱农乡政府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106号
当事人于2026年7月2日在黑龙江省鹤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1克×12片/盒,生产日期2026.01.16,生产批号09726019,有效期至2028.12.31.)10盒;于2026年7月25日在黑龙江省鹤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安乃近片(银河100片)(生产厂家:吉林省银河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片×0.25克/瓶,生产日期2025.12.21,生产批号251204,有效期至2028.11.30)5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3日,对爱农国民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处方药柜台内抽取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1克×12片/盒,生产日期2026.01.16,生产批号09726019,有效期至2028.12.31.)1盒,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负责人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及销售时留存的凭处方销售凭证,该药店负责人当场提供随货同行单1份,现场调取计算机销售记录显示销售1盒,但销售该药品的处方销售凭证当事人提供不出,未发现其他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针对上述检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医药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现场取证随货同行单1份。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处方药柜台内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1克×12片/盒,生产日期2026.01.16,生产批号09726019,有效期至2028.12.31.)9盒,与上次监督检查时数量一致,无变化。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调取了该店2026年7月23日后的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在销售记录中选定销售处方药安乃近片(银河100片)(生产厂家:吉林省银河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片×0.25克/瓶,生产日期2025.12.21,生产批号251204,有效期至2028.11.30)数据,向当事人核实销售情况,检查了当事人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计算机系统购进验收入库记录显示,共购进入库5瓶,执法人员现场清点现货4瓶,购销存记录与现货相符,存在销售处方药安乃近片(银河100片)一瓶事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安乃近片(银河100片)1瓶的证明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检查未发现。未能按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1盒及处方药安乃近片(银河100片)1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合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经局党组成员的集体讨论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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