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宁州祭祀坛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正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4MA6LTUF45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华宁县宁州镇祭祀坛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华处罚〔2026〕62号
当事人于2021年03月09日经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在华宁县宁州镇祭祀坛从事白酒加工销售经营活动。2026年2月,当事人从昆明市凉亭粮食批发市场上批发商(批发商姓名、地址不详)处,以2.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60公斤高粱,同时从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嵩明县杨林镇小东山)购进发酵的酒曲等原料后,按照正常的烤酒步骤烤制,至2026年03月20日加工成30L高粱酒(散装 51%vol),以14元/L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查获时已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检的2L),共获得销货款420元,扣除原料、工时等成本300元(10元/L),获得利润120元,获得违法所得120元。
2026年6月29日,我局收到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No:SC202602001《检验报告》,于当日将上述批次高粱酒(散装 51%vol)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开展现场核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高粱酒(散装,51%vol)]。
当事人的行为属《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指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及影响程度较低,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10月10日施行)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从轻情形。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市监规〔2025〕9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894条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120.00元),上缴国库。现提请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12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