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满客隆百康农产品商铺(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2MAEJNWN5X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锦华街满客隆超市内第4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大安市满客隆百康农产品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海艳销售的上述带有“宁夏中宁枸杞”商标的枸杞是王海艳于2026年3月8日通过微信在哈尔滨市润仁干果商行购进,进货单据显示,购进的商品“精品+枸杞” 1箱,进货价为1600元,规格为20kg 。3月10日收货,购进后王海艳自行挑拣,分类大粒枸杞与小粒枸杞各10kg,把枸杞进行分装,分为袋装和罐装称重打标签售卖,标签名称为“宁夏中宁枸杞”,大粒售卖称重价格为150元/kg,小粒售卖称重价格为130元/kg。王海艳租赁的摊位为大安市满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内的一个摊位,销售结算方式为大安市满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收银系统扫码结算,统一入账,每月清算一次账款。大安市满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于5月9日当天提供了2026年4月1日至5月9日的销售单,销售了7.106kg,收款958.78元。同日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了剩余库存,重量为6.836kg,按标签价格合计为972.48元。按进销货单推算3月10日至3月31日销售了6.058kg,关于该时间段销售金额,大安市满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该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按已掌握的数据,可计算出3月10日至3月31日大粒销售了4.06kg,金额609.00元,小粒销售了1.998kg,金额259.74元。因此全部售出与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2800.00元。被侵权注册商标情况:商标注册号为“1511898”的“中寜枸杞”商标,是“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枸杞”,注册有效期限自 2001年01月21日至 2031年01月20日,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
商标第5类为:“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灭有害动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清单》,中包含枸杞子。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6年5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大安市满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的投诉一份,该店铺位于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新世纪广场D厅。举报人反应:“5月7日在大安市满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一袋宁夏中宁枸杞,回来后发现该产品并没有“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涉嫌冒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并且大安市满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并不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授权企业名单。”
2026年年5月9日,大安市市场监督管带有“宁夏中宁枸杞”商标的枸杞20袋、带有“宁夏中宁枸杞”商标的枸杞43罐。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出具辨认文书,结果为侵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十节序号328“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第三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带有“宁夏中宁枸杞”商标的枸杞20袋、带有“宁夏中宁枸杞”商标的枸杞43罐。2.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